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局关于注销大通美清自来水厂原县级取水许可证的公告
阅读次数:0次
发布者:县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青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取水许可移交换证复审意见的通知》(青水资〔2025〕258号)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局关于开展取水许可移交换证工作的通知》(大水利〔2025〕187号)文件要求,大通美清自来水厂取水许可证已由青海省水利厅核发新证(B630121G2026-000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我局依法注销大通美清自来水厂原县级取水许可证(D630121G2024-0005),现向社会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原取水许可证正式注销,不再具备取水许可效力。该企业需严格按照省水利厅核发的新取水许可证依法取水,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