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自2009年12月10日公布执行。该《通知》公布实施两年多来,对我市依法合理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不断提高,现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不能准确、客观反映我市的征地补偿的现实状况。因此,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征地补偿的公平性,维护社会的稳定,亟须对我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第二轮更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文件中“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应每2—3年更新一次,逐步提高”的精神,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下发山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2〕95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工作。现将《大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大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保证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大同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的要求,按省厅统一部署,结合大同市实际,经国土局研究决定,拟对2009年颁布实施的大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调整更新。为使工作顺利开展,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更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实现征地补偿的同地同价和公平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科学、合理的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做好征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征地行为,提高征地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征地补偿的随意性;体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合法、科学、合理和公平,解决征地工作中思想难统一、工作难协调、标准难确定、群众难满意的问题。
二、主要原则
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征地补偿标准要与大同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充分考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符合当地实际的原则。结合大同市实际,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更新调整工作,提高征地补偿成果的应用价值。
3、公众参与原则。征地补偿标准成果调整过程中,各县区国土部门应广泛听取其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科学测算、有效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技术依据,科学测算补偿标准,标准要体现科学性、现势性和可操作性,既要服务政府征地管理,又要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5、有效衔接,协调平衡原则。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要充分尊重历史,特别要对2009年至2011年期间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和借鉴,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征地补偿标准。
6、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型的不同宗地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
三、工作依据
(一)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3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
(二)技术依据
1、《农用地估价规程》(TD/T1006—2003);
2、《农用地定级规程》(TD/T1005—2003);
3、《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见》;
4、《山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方案》
5、《山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技术方案》
(三)资料依据。
1、统计资料(2009、2010、2011年统计年鉴)。包括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料、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食品价格指数、粮食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总指数、农业产品生产价格指数等价格指数资料。
3、“十二五”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分等定级、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城市规划等成果资料。
4、实地调查资料;
5、实际征地案例资料,收集2009-2011年大同市实际发生征地案例。
四、更新范围和主要任务
本次更新对象为2009年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山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大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范围包括全市所辖各县区。
在充分分析研究2009年测算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大同市经济发展水平、各县区的实际调查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以及本次更新的技术方案要求,经过调查测算、公众参与、市级、省级汇总平衡等工作过程,确定最终的更新成果。本次更新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实地调查前三年(2009、2010、2011年)主要农作物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应的物价上涨指数;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区域范围进行适当调整;三是通过调查测算,合理确定补偿倍数。
五、更新工作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5月下旬)
1、拟定实施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2、召开会议,全面部署各县区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
(二)资料收集分析阶段(2012年5月28日—6月20日)
1、收集统计、物价、农业等部门的相关数据,进行基础资料调查。
2、委托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分析、评价、测算工作,更新成果,撰写报告,编制图件。
(三)调查测算阶段(2012年6月20日—8月31日)
1、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
2、合理布局调查样点,调查主导农作物产量、价格,测算年产值,确定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合理确定补偿倍数。
3、编写更新工作报告,编制征地统一年产值调查样点分布图和征地补偿标准分布图。
(四)组织听证阶段(2012年9月1日—9月7日)
各县区将初步测算结果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依法组织听证,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确定统一年产值标准。
(五)成果上报阶段(2012年9月10日—9月14日)
各县区在完成初步测算成果后,将初步成果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六)市级平衡阶段(2012年9月17日—10月8日)
在各县区完成初步测算的基础上,市局对各县区上报的初步测算成果进行平衡调整,确保各县区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当地实际。
(七)省级平衡阶段(2012年10月9日—10月31日)
市局将初步平衡调整的结果上报省厅,由省厅在市级平衡调整的基础上,对各县区的更新成果进行综合平衡协调。市局根据省厅提出的意见,组织各县区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改完善。
(八)验收报批阶段(2012年11月1日—11月30日)
在各县区完成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上报成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待省国土资源厅将更新成果审查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六、工作经费
此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收集各种相关资料、数据、测算汇总、制表、制图、撰写报告,须对参与该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的技术培训,方能开展工作。该工作难度大、任务重,且涉及财政、统计、物价、农业等多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为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需要列支专项工作经费。经费来源从同级财政列支。
七、提交成果
1、《大同市各县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报告》;
2、大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布图;
3、各县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调查样点分布图、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布图;
4、调查数据、技术文件、调查计算表格等基础资料;
5、各成果电子文档资料。
八、工作要求
1、各县区国土局要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组织,认真调查,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2、更新征地补偿标准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生产和生活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补偿标准与农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
3、更新工作涉及财政、统计、物价、农业等多个部门,各县区国土局要加强与上述部门的协调与沟通,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此项工作。
4、更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县区国土局要在认真做好实际调查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注意听取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依法做好听证和公示工作。
5、更新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与过去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防止新、老标准之间差距过大而导致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6、各县区要摒弃本土意识,树立大局观念,坚决服从省、市两级平衡协调工作。
7、各县区要组织技术力量,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认真开展好这项工作。
为保证更新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市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按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由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批科牵头,大同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承担技术保障任务。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部署,按照《方案》要求,全面组织,尽快落实,保质保量完成本辖区工作任务。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