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局、委、办: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加强对建筑工程(含市政等其它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为形成各部门高效联动、齐抓共管、职责分明的新局面,特通知如下:
一、我市辖区内所有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二、对于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工作职责,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建筑工程凡土地手续未办理齐全的,市住建委和市规划局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项目情况,通报给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执法,并勒令停工;建筑工程凡规划手续未办理齐全的,市住建委将执法检查发现的项目情况通报给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对该项目进行执法,并勒令停工;建筑工程凡施工许可证未办理的项目,由市住建委负责对该项目进行执法,并勒令停工。
各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违法施工的工程项目,可视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直接处理或委托县(区)处理,市级部门督办。
三、全市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具体检查处理办法由各县区相关部门参照第二条市级检查处理办法执行。城区、南郊区、开发区、矿区负责监管各自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大同县负责辖区内以及不在辖区内但由大同县监管的园区等项目。
四、对去年“11.2”事故后,由市住建委组织质量安全大检查的市(区)范围内的125项工程,按如下意见办理:
1、各县(区)住建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工程进行质量、安全、建筑市场行为执法大检查,于3月25日前,将情况报市住建委汇总后,由市住建委上报市政府。
2、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经开复工检查,符合开工条件的,经市住建委批准,方可开工建设。
3、市住建委对全市工程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同县(区)上报情况作对比,最后统一上报市政府。
五、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和擅自批准开工建设的项目,市、县(区)相关部门,要依法坚决制止并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六、市政府每月底组织一次情况通报会,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