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外贸进出口企业助保贷业务指导和助保金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外贸企业融资业务,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工作的通知》(同政办发【2015】2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大同市外贸进出口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9 月28 日
大同市外贸进出口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有效满足外贸进出口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依照《大同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外贸进出口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是指合作银行向“外贸进出口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外贸进出口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外贸进出口企业群体。“企业助保金”是指由“外贸进出口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二条外贸进出口企业“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本市外贸进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法人账户透支、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项投资等活动。
第三条政府风险补偿金是按政府预算安排,为我市外贸进出口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风险保证、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即政府通过增信资金措施撬动10-15倍银行信贷资金、构建“政银担企”共担风险而设立,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府、企业(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5%)、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风险。
银行和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增加增信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出口信保等)控制信贷风险。
助保金的组建、管理与使用
第四条助保金按照“政府引导,企业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市外贸进出口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五条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助保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以下简称“政府风险补偿金”)及助保金产生利息滚动构成。政府风险补偿金由省、市两级承担,其中市政府铺垫500万元,向省财政申请铺垫500万元,合计1000万元。
第六条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企业助保金,缴纳比率按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协议为准:不能超过按实际获得贷款额的5%。
第七条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必须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外贸进出口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其中“企业助保金”由合作银行代收。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专人管理。
政府风险补偿金利息每季结算,可以按不超过50%部分补充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办公经费,其余部分一律滚动转入助保金池。
当贷款到期,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在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给企业。
第八条助保金使用
企业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合作银行书面通知贷款企业做好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准备,同时书面通知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即将到期贷款相关情况,双方督促贷款企业归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助保贷管理领导组及办公室机构组成
大同市外贸进出口企业助保贷管理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商务局局长担任,领导组成员由市财政局、金融办、银监分局、合作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外贸进出口企业助保贷业务的组织与实施;负责助保金贷款企业名单确定,项目管理与合作银行进行对接,并制定签署合作协议,推荐贷款企业,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金贷款及贷款后期管理。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条贷款对象
本市所有参加出口信保、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微外贸进出口企业(对不属于中小微外贸进出口企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优先服务办理出口信保“一单一保”业务的外贸进出口企业,重点是有进出口实绩的外贸进出口企业。
第十一条贷款企业基本条件
(一)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
(二)所贷款项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 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二条担保方式
除“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
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贷款额度
单个企业助保金贷款额度控制在50万元—2000万元之间。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贷款利率
助保金贷款的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范围内由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但最高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40%。
第十六条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方式。
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依据《大同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助保贷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银行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贷款企业从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建立的“外贸进出口企业池”名录中筛选。
第十九条合作银行依据贷款条件,对申请“助保贷”业务的企业进行贷前调查、审查,之后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助保贷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条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书面通知贷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企业助保金”。
第二十一条在企业缴足“企业助保金”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作银行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管理办公室。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合作银行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和贷款回收工作,防范信贷风险。
第二十四条使用助保金贷款企业发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利息或贷款本金的,合作银行向贷款人和担保人催缴;若超过追缴期后,仍未清缴的如涉及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的业务,并符合保险条款,先由中信保按照与投保企业签订的协议进行赔付,如中信保赔付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或不涉及中信保业务的,则首先用企业缴纳的保证金进行代偿,如企业保证金不足以代偿所欠银行本息的,则由担保公司按照《保证合同》代偿,以资产抵押作为贷款业务担保的,由合作银行按照《抵押合同》提起诉讼,对抵押资产进行拍卖等方式回收资金。当以上程序履行后仍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则向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进行代偿的函》,提出补偿申请,助保贷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代偿相关事宜,但政府代偿的风险保证金最多不能超过上述赔付后剩余部分的10%,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如与合作银行签有对政府更为优惠的协议,则按协议条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合作银行向贷款人催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先行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后再补回“企业助保金”。
第二十六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