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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6/12/06 1.3w 阅读 472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

《大同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以铁的担当尽责,以铁的手腕治患,以铁的心肠问责,以铁的办法治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16〕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以下称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条纳入考核的单位有(以下称各被考核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供销社、市国土局、大同煤监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市农机局、大同民航机场管理局、市市政管委会、市房管局、市食药局、市文物局、市卫计委、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

未纳入考核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做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安全生产考核纳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生产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突出重点工作落实、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六条市长担任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位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市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制定各被考核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以下称责任书),报市政府领导签发下达。

市长签发各县(区)政府的责任书,各位副市长分别签发分管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书。

各县区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制定,报分管副市长签发下达。

第八条责任书内容包括:健全责任体系、推进依法治理、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安全预防、强化基础建设、防范遏制事故。设立减分项和否决项,同时将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列入责任书中。

第九条各县区政府要以责任书形式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政府、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条纳入考核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责任书形式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下达到直接管理的下级单位和监管的驻同有关企业,并对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

第十一条各被考核单位在每年年底前按照责任书内容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于下一年1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办。自评报告作为各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市安委办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方案,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组织全市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以100分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各县区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单独赋分,分值为10分,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评分标准并负责考核,将各县区政府考核得分于1月15日前报市安委办。

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单独赋分,每项工作分值为5分,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细化各县区政府的工作任务并督查完成情况,提出得分意见。

市安委办对各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得分进行汇总,最终得分以满分100分进行折算,并依据得分情况评定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受到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1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0.5分;受到省安委会、省安委办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0.3分。被市安委会、市安委办约谈的,每约谈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0.2分。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销号被挂牌督办的,每挂牌一次对负有责任的被考核单位扣0.2分。未按时上报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遏制重大特事故等工作信息的,每次扣0.1分。扣分依据为考核年度内下达的通报。

第十六条各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果评为不合格:

(一)煤矿、道路交通、化工和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较大事故瞒报、迟报或应急处置不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经市安委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及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各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成绩中。同时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综治办、市文明办,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办。

第十九条市政府对各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市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市安委办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兑现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对在安全生产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视情节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等次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政府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乡镇(街道)、县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纳入考核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未纳入考核的其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同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同政办发〔2013〕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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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