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以及《大同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同办发〔2019〕14号),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严格环境准入,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一)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通告中规定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电石、制浆造纸、垃圾处置利用(含垃圾焚烧发电)、风电、输油输气管线、电镀、印染、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利用、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处置、汽车整车、航空航天器制造、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煤炭、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热力生产和供应(燃煤锅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处理;涉重金属排放以及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采掘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权限以外,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除畜牧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权限以外,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煤炭储存、集运项目;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需要主要污染物总量替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四项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超过3吨/年;废水化学需氧量超过1吨/年,氨氮排放量超过0.5吨/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除跨市以外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权限
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但不包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规定的第六款、第七款审批权限。
三、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权限
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范围内承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包括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畜牧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其他事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审批的,其变更审批按照本通知审批权限办理;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以下各类园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按照上述明确的审批权限分别负责审批。
各审批部门要切实以服务绿色发展为目标,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严格准入、分类精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切实强化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调规模、控结构、优布局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深化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切实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向结构开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环境准入和环保标准,倒逼产业结构调整,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有力的生态环境支撑。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它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