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大同公路分局、大同银保监分局:
为全面排查整治农用车违法载人风险隐患,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暨深化农村交通安全固本强基攻坚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暨深化农村交通安全固本强基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夯实农村交通安全基础,按照省政府《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暨深化农村交通安全固本强基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市部署开展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暨深化农村交通安全固本强基攻坚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盯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总目标,以党政引领推进多元共治为主线,以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为导向,以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创新发展为驱动,健全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充实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力量,提升农村公路本质安全水平,整顿农村交通违法顽症瘤疾,着力除隐患、防风险、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农村交通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水平,为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二、总体目标
落实中央关于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压紧压实农村交通安全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集中查处一批农用车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整治一批农村交通安全源头隐患,提升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坚决遏制农村地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除外)、三轮拖拉机、四轮拖拉机、三轮电动车等禁止载客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农用车”)违法载人发生的群死群伤事故,实现“两降两不”目标,即:农用车违法载人交通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明显下降,较大交通事故不反弹、重特大交通事故不发生。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暨深化农村交通安全固本强基攻坚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龚孟建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史水鸿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
副 组 长:韩 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立辉 市政府办公室四级调研员
殷雪年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 宏 市公安局副局长
苗泽峰 市工信局副局长
张卫星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 彦 市商务局副局长
郑军仕 市住建局四级调研员
李东升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
武培忠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卢 军 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安建贵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
马 栓 市园林绿化中心四级调研员
杜小军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左世娟 大同公路分局副局长
张少英 大同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主 任:杜小军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兼)
副主任:武培忠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李东升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
卢军市 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左世娟 大同公路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实体化运行。专项整治期间,市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各抽调2名骨干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合署办公,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并负责平城区、云冈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措施落实。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切实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门协同和推动落实。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确定后,各县区要将本地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方案和联络人(姓名、电话、职务)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周治国;联系电话:2104755、13994393989)。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层组织体系建设,推进落实经费保障,夯实乡镇政府对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强“两站两员”(即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安全员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员)建设,建立专兼职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覆盖面。继续开展“四好农村路”创建,全面实施路长制。开展城乡交通一体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农村道路桥梁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农村公路管养主体责任。
公安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查处农用车违法载人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统计分析涉农用车违法载人交通死亡事故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农村派出所负责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农用车违法载人在机耕道、畜牧区等非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查处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期间发生的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安全生产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违法搭乘农用车上下工或者内部通行的行为。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辖区农用车违法载人发生的亡人事故进行深度调查并进行追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源头治理公路建设、养护人员搭乘农用车上下工或者在公路施工区域内部通行的行为,必要时更换施工队伍。负责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重点时段群众出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934号)要求,加强农村群众集中出行服务保障。依法查处农用车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行为,严查重处非法载运学生上下学的行为。负责深入排查治理农村公路平交路口、路侧险要路段、穿村过镇路段安全隐患。力争年底前,在全市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完成增设457条减速带任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源头治理畜牧区、农耕区从业人员搭乘农用车上下工或者在内部区域通行的行为。加强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车辆安全监管,强化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源头治理农业机械车辆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面查控工作通报,核实车辆和驾驶人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市场监管、商务部门:依法查处商户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四轮电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源头治理市场经营户搭乘农用车进出市场的行为,必要时督促市场开办主体与商户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住建、园林部门:负责源头治理城市园林绿化、道路建设、建筑工地务工人员搭乘农用车上下工或者在施工区域内部通行的行为,必要时更换施工队伍。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源头治理荒山绿化人员搭乘农用车上下工或者在施工区域内部通行的行为,必要时更换施工队伍。加强禁牧区管理,严禁违规进入。对牧区和禁牧区发现的农用车违法载人的行为积极劝阻,必要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工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轮、四轮电动车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路部门:负责治理国省道与农村公路平交路口、路侧险要路段、穿村过镇路段安全隐患,在安全隐患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增设警告标志、道路标线、警示桩等安全防护设施。
宣传部门:引导新闻媒体针对农村地区交通出行特点,宣传乘坐农用车出行的危害,提升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农村群众自觉抵制乘坐农用车出行。引导新闻媒体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处置负面舆情。
五、工作步骤和整治措施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发动阶段(7月30日前)
1、迅速营造强大整治声势。要坚持宣传先行,在专项整治之初,迅速将省公安厅、应急厅等五厅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农用车违法载人的通告》以及农用车违法载人的严重危害性广泛告知社会,要在农村地区形成强大舆论氛围,争取群众和社会各界支持,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宣传部门)
2、迅速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各县区要准确把握农村地区季节性交通出行特点,组织公安、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精心研判农村务农务工、赶集庙会等农村群众出行规律,深入分析农用车违法载人的易发多发时段、路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各级各部门职责任务,细化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30日至12月15日)
3、集中整治农用车违法载人农村源头无人管的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责任,落实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日常运行和劝导责任。每个行政村村委会要设立农用车专管员,实行机动车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切实掌握本村农用车等各类车辆和所有人、驾驶人底数。8月底前,乡镇人民政府要与辖区每个行政村村委会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村委会要与每个农用车车主签订“拒绝农用车违法载人”承诺书,推动落实农村交通安全源头防控责任。(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农村(社区)“两委”负责,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
4、集中整治农用车违法载人出村上路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要推动建立“政府+保险+社会”多方主体共同投入的长效机制,保障交通安全劝导站日常运行和劝导员工资等经费。保险公司要加强警保合作劝导站经费补贴,积极运用防灾防损机制对劝导站建设予以支持。要充分发挥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源头防控农用车违法载人出村上路的作用,落实劝导员误工补贴,保障劝导经费,配齐劝导装备。要检查考核劝导员工作,确保劝导员每月开展劝导工作不少于20天,劝导工作尽心尽责。对优秀劝导员要适时予以表彰鼓励,调动劝导员的工作积极性。要完善劝导站布局,对车流集中的路口没有设立劝导站的,要补建劝导站,消除管控盲区。要加强劝导工作安全防护,严禁劝导员在国省干线公路上开展劝导工作。(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
5、集中整治道路上农用车违法载人的行为。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围绕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全警动员,加大路面执法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迅速形成严管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农用车违法载人多发势头。每月“逢五”为全国农用车违法载人查处统一行动日,每周一、周五为全省统一行动日,每周三为全市统一行动日,各县区公安交管部门还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本地的统一行动日或者统一行动的时间。(责任单位:公安交管部门)
6、集中整治非道路上农用车违法载人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农村派出所要根据辖区林场、牧区、农田、果园、菜地等分布区域和作业特点,主动进村入户开展宣传教育,对农用车违法载人在机耕道、畜牧区等非道路行驶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从严查处。专项整治期间,市、县(区)领导小组负责对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公安治安部门)
7、集中整治重点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搭乘农用车通行的问题。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等七厅局《关于加强农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公通字[2021]25号)要求,严防农田作业、农贸市场、园林绿化、公路施工等场所从业人员搭乘农用车上下工或者转场通行,凡发现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必要时解除合作合同,更换施工作业队伍。(责任单位: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园林、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8、集中整改农用车底数不清的问题。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发动农村(社区)“两委”开展农用车底数摸排,切实掌握有牌、无牌(包括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未登记挂牌和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无法登记挂牌两种情形)底数。每个行政村(社区)要建立农用车基础台账,切实做到底清数明。(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
9、集中整治违规三轮机动车生产、销售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工信、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持续深入开展违规三轮机动车联合治理,全面禁止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低速电动三轮车、三轮老年代步车等违规车辆生产、销售,严格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引导农村群众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规车辆,坚决遏制违规三轮机动车在农村地区泛滥,从源头上坚决防止隐患车辆新增。(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公安、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10、集中整治农村道路安全隐患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公路等部门,深入排查治理农村公路平交路口、路侧险要路段、穿村过镇路段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制定具体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力争在年底前,对2018年以来发生过冲出路面翻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路侧险要路段,实现警告标志、减速带、路侧护栏“三必上”;对2018年以来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累计超过5人的平交路口,实现警告标志、道路标线、减速带、警示桩、交通信号灯(含闪光警告信号灯)“五必上”。(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分工负责)
11、集中整治不戴头盔、不系安全带的问题。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凝聚部门合力,大力解决农村地区“一盔一带”推进滞后的问题,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干部职工上下班等驾乘车辆时率先佩戴使用头盔、安全带,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用足用好教育、警告、处罚、曝光等手段,推动农村地区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骑乘人员全部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全员全程使用安全带(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公安等部门负责)
(三)巩固提升阶段(12月16日至12月31日)
12、总结审视整治成效。各级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经验以及发现的深层次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开展整治情况“回头看”,对效果不明显、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督办整改,对未完成的整治任务要盯办落实,确保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13、巩固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和发扬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固化和完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机制,注重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出行和农田作业运输需求得不到保障、农村交通管理力量薄弱等易导致农用车违法载人现象发生的深层次、根本性问题。要建立农用车交通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治理机制,持续巩固整治成效。(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总要求的具体举措,是防范农村地区群死群伤事故的必须之举,是稳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的重要抓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推动,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各项整治任务要落实到责任部门、落实到责任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精心组织部署。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部门多、任务重、覆盖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协作,凝聚工作合力,统筹推进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特点和县域差异,细化整治措施,认真谋划部署,从严从实从细抓好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加强科技应用。要强化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科技信息化应用,提高发现、劝导、查纠违法载人等重点交通违法的能力。年底前,全市要打造1至2个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科技手段应用示范县,示范县要打造2至3个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科技手段应用示范乡镇,每个示范乡镇要打造3个以上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科技手段应用示范路口或路段。(责任单位:公安部门)
(四)充实农村交通管理力量。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力量统筹,推动乡镇交通安全员、农村劝导员、社会综治网格员、交通运输部门路长、农机部门协理员、保险公司协保员和营销员等力量融合发展,实现职能扩充、一人多岗。公安部门要准确把握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发挥交警队和农村派出所的各自优势,逐步推动“一村一辅警”建设,2022年年底前,全市所有行政村要全部完成“一村一辅警”建设,并参与交通管理。(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银保监等部门分工负责)
(五)加强农村交通出行服务保障。各级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要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地区重点时段群众出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934号)要求,加强农忙时节和农民工返乡返岗等集中出行服务保障,提升农村客运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引导农村群众选乘合规交通工具,努力构建供需匹配、组织灵活、模式多样、服务适宜的农村客运供给体系,推动实现重点时段农村群众“行有所乘”,减少乘坐农用车出行带来的安全隐患。(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电视广播、“两微一抖”平台等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全方位宣传专项整治措施。要将近年来,本地发生的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典型案例和事故案例制作成图文、视频资料,加大警示曝光力度。要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村入户开展宣传劝导,教育农民群众不要搭乘农用车出行。要在农村村口、村内重点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农用车禁止载人”、“乘坐农用车,安全没保障”、“农用车载人发生事故,驾驶人要赔偿”等宣传标语。10月底前,公路沿线的自然村至少设置一个“农用车禁止载人”的广告牌,每个自然村至少三条相关宣传标语。(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宣传、公安等部门负责)
(七)加强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坚持结果导向思维,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明查暗访,对辖区农用车违法载人的治理效果进行随机抽查,采取调度、通报、督办、约谈等方式加大推进力度,逐级压实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
(八)严肃追责问责。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发生农用车违法载人事故的问责办法。在专项整治期间,凡发生农用车违法载人死亡交通事故,市应急管理局和市交警支队均要联合开展事故深度调查,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要求,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部门在查处农用车违法载人行为的同时,要通报车辆所有人所在的乡镇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由乡镇政府通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劝导员劝导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撤换劝导员。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履职不力的,要及时追究责任。乡镇政府履职不到位,导致辖区农用车违法载人现象多发或者农用车违法载人发生两起以上亡人交通事故的,要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提请对乡镇政府进行问责。县级人民政府履职不到位,导致辖区农用车违法载人发生较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调查追究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本行业从业人员违法搭乘农用车上下工现象多发或者发生亡人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应急管理、公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