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市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依法保障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办发〔2018〕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立健全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长效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各项决策部署,明确义务教育教师与当地公务员工资的比较口径,依法依规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保障目标
(一)实施范围
全市在编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
(二)保障目标
对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时,一并统筹考虑义务教育教师,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三、统计口径
义务教育教师比较对象为当地公务员。义务教育教师年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农村教师生活补助、住房改革补贴、住房公积金(财政支出)、年终一个月基本工资奖、综合考评奖励。公务员年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地区附加津贴、乡镇工作补贴、住房改革补贴、住房公积金(财政支出)、年终一个月基本工资奖、综合考评奖励。
四、成立组织机构
成立大同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教育的市政府领导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分管负责人、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教育局分管领导为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保障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落实教师待遇问题,各有关单位结合工作职责主动作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市教育局要做好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定期向组织、人社部门了解当年公务员、义务教育教师年平均工资收入数据,进行比对,结果提交人社部门。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要精准把握工资待遇的政策、口径和标准,加强分析研判,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当年公务员、义务教育教师年平均工资收入情况。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低于本地公务员工资时,市人社局测算需要调整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数额,提交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财政局要将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作为财政民生投入的重中之重,并将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需要调整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数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筹集资金予以保障。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强化政治担当、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的长效机制。对我市义务教育教师和公务员实行工资待遇统计制度,由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与市委组织部负责公务员工资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的部门进行对接,统计分析我市义务教育教师和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情况,如发现义务教育教师年均收入低于公务员年均收入,立即向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应措施,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年收入不低于公务员年收入。
(二)建立教师工资动态调整和联动机制。为加强新时代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工资待遇,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我市将依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本地公务员平均工资为基准,实行同步动态调整。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联动增长机制、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定期报告及监督检查机制。本地公务员工资进行调整时,由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与公务员调整后工资进行比对,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低于本地公务员工资时,由人社部门测算需要调整的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数额,提交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研究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增加预算,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同步预算、同步调整、同步保障、同步落实,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本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三)建立教师工资优先发放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财政教育支出结构,优先支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每月按时足额发放。
(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逐步提高山区及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标准,落实乡村教师工作津贴政策,山区及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生活补助在原来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所在地类别实行分类提标。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