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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2/01/19 1.7w 阅读 78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孝义市“12·15”盗采煤炭资源案件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不断推动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零容忍”遏制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应发现未发现、大案小查小案不查的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维护好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安全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等行为;

(三)严厉打击利用洗煤厂、焦化厂、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历史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易发区、频发区、存在露头煤的偏远偏僻地区、各个时期的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等区域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五)严厉打击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及利用民用爆炸物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六)严厉打击“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三、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翟永清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史水鸿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文清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王学军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文学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殷雪年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徐晋晖  市纪委监委第五监督检察室副主任

    姜 越  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资源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

    袁文珂  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

    石 勇  市公安局危险物品管理处处长

    刘喜旺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处级干部

    张 海  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处长级干部

    武培忠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宋 洋  市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余国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监察执法二处正处级监察专员

    白 洁  国网大同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王学军(兼),副主任:刘喜旺(兼)。

(二)市级各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打击查处,查处合法矿山企业的超层越界行为;研究掌握非法违法采矿的突出问题,适时向市政府提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建议;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组织技术单位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认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坑口,按省政府确定的取缔矿井“六条标准”进行关闭,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严禁向非法违法采矿人提供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沙霸”“矿霸”的黑恶犯罪线索及时查处。

能源管理部门:加强煤炭行业相关管理工作,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处理。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发现存在未经环评审批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处理。

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加强对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越层越界、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用破坏方法开采等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查处,积极协助进行处理。

电力监管部门:加强供电企业监管,严禁为相关部门认定的非法采矿行为供电;督促供电企业配合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采矿行为终止供电。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参与非法违法采矿、为非法违法采矿通风报信、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保护等违法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受理或受理后不认真核实群众举报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宣传部门:抓好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造势;通过各类媒介向社会公布非法违法采矿线索举报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发动社会公众监督检举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积极营造群防、群管、群治的社会氛围。

(三)县、乡(镇)、村三级责任

各县(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责任主体,要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内打击非法违法采矿活动,做到执法到位、查处到位、关闭到位、监管到位,有效维护辖区内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要严密监控辖区内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报告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行政村负责对本村范围内非法采矿活动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并报告当地乡(镇)政府。

四、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全面排查摸底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研究制定本地区行动方案,全力抓好各项任务落实。从即日起,集中利用1个月时间,在本辖区范围内进一步逐乡、逐村、逐沟、逐矿开展滚动式、地毯式、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治。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全面梳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卫片执法、上级督察、领导批办等方面的相关情况,建立历史关闭、废弃矿井、非法勘查开采、有证矿山违法采矿和易发生私挖滥采点问题台账,实行清单化管理。县、乡、村三级要层层把关,并经县、乡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背书。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各县(区)排查情况同步进行督导检查,并全面梳理汇总全市排查情况,形成市级问题台账。

(二)深入集中整治

各县(区)对摸排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坚持立行立改和边查边改,逐一建立整改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逐项对账销号,做到该查处的从严查处到位、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到位、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严肃追究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对历史形成的关闭、废弃矿井要全面清查;对未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六条标准”关闭的要彻底整改到位,并设立警示标识;对排查发现的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严惩重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深入排查非法违法采矿案件中的“沙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线索;深挖彻查每一起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及监管人员失职渎职问题,移送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市级将安排督导组采取市级抽查、县级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区)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切实督促各县(区)将所有问题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市级督导组要对各县(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和市级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形成专题报告,于2022年1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持续深化巩固

排查整治结束后,各县(区)要利用2个月时间组织开展“回头看”,重点查看前期排查是否全面、问题整改是否到位、查处移送是否到位、问责处理是否到位、非法违法采矿背后的“保护伞”和“沙霸”“矿霸”等涉黑涉恶问题是否深挖彻查、是否存在新的非法违法采矿问题,查漏补缺、狠抓整改,确保排查整治彻底到位。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研究分析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进一步健全完善日常巡查、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督察检查、有奖举报等制度,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司法打击、责任追究”的共同监管责任机制,不断深化巩固整治成效。

市级各有关单位要持续对所辖各县(区)整治成效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各县(区)整治不到位问题,督促严格按要求和时限整改到位。对整治工作期间应排漏排、应发现未发现、发现后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属地新发生非法违法采矿问题的,要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从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度,清醒认识当前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切实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厉的手段,进一步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坚决遏制各类非法采矿行为。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牢牢扛起主体责任,切实组织领导好本辖区内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压紧压实乡、村及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全力把排查整治工作做实做细。对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和市安委会及相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要一件一件落实,对动用机械私挖乱采谋利的要严厉打击,要形成工作闭环。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惩重罚,形成强力震慑。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排查整治工作中严重失职失责、隐瞒不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一律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

(三)市直有关部门要担负起行业监管的责任,自然资源部门要承担起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与公安、能源、应急、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实施好市级督查和县区交叉检查工作。

(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12345便民热线、卫片执法等作用,及时发现并掌握问题线索,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全力维护好全市矿产资源秩序安全稳定大局。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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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