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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1/07/09 1.6w 阅读 398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要严格按照《方案》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认真总结推广,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目前,我市阳高县、大同县、南郊区经省政府同意,先行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上述三县区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落实,其他县、区应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尽快申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大同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为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协调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1号)和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试点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函》(晋国土资函〔2011〕169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大同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一、统一思想,增强搞好增减挂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增减挂钩工作,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拓宽建设用地空间,调节土地余缺,保障今后发展用地的重要举措。

二、增减挂钩工作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先行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潜力调查摸底工作,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具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厅复审通过,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列入挂钩试点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试点或扩大试点范围;严禁在试点之外,以各种名义开展城乡建设用地调整和使用;严禁擅自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复垦土地周转等“搭车”行为。

三、增减挂钩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统筹规划,控制规模;

2、指标控制,按期归还;

3、先易后难,统筹安排;

4、保护耕地,保质保量;

5、保障民生,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6、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共同推进。

四、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要求

1、规划统筹。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加强与城镇体系规划及村镇规划的衔接。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试点县、区应当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充分分析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供需形势等基础上,以县、区为单位编制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增减挂钩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做好建新区、拆旧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镇村规划的衔接。增减挂钩建新地块用地可纳入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增减挂钩拆旧地块用地要纳入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内。同时要依据挂钩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规模、范围和布局。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规模设立挂钩项目区,严禁项目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严禁循环使用周转指标。

2、实行项目区封闭管理。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项目区为基础组织实施。所谓项目区,就是将拟用于建设的建新地块和拟开展复垦还耕的拆旧地块,按照面积对等原则组成的区域。

项目区设置一定要科学合理,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尽可能接近,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参与整理的行政村尽量集中连片,要避让基本农田。

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其它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3、实行整体审批。按照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直接与拆旧地块的建设用地调整、交换,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可以使用集体用地的建新用地,在对被占用土地农民给予补偿安置的前提下,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整体审批文件依照相关规定供地。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项目区建新地块应严格执行国家供地政策、建设用地指标和投资强度规定供地和用地。用于城镇和工业等项目的建新地块必须办理征收手续。建新地块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批次以建设用地报批,按省政府规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4、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挂钩项目区的设定应结合新农村建设,以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重点。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一是增减挂钩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充分听取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二是以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

5、为确保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领导组。

五、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列入挂钩试点工作的县、区,应按照挂钩试点工作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等,确定项目区“四至”、地类和土地权属等基本情况,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和拆旧区复垦设计报告。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和拆旧区复垦设计报告的编制,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的编制提纲编写。资料齐全后,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项目区立项申请,经市政府初审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项目区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主件:(附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本10套)

(1)县、区人民政府立项申请(含申请的挂钩周转指标数)和国土资源局对整理复垦项目设计报告的请示;

(2)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文本;

(3)拆旧区整理复垦项目设计报告;

(4)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图件;

(5)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的初审意见和市国土资源局对拆旧区整理复垦项目设计报告的初审意见。

附件:

(1)试点县、区工作方案;

(2)试点县、区工作领导组文件;

(3)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的书面意见、听证会纪要和被拆房人同意搬迁的意见;

(4)县、区人民政府确保资金投入、按时完成并按期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承诺函;

(5)项目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权属证明文件。

2、市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审查,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3、进一步规范挂钩项目验收程序

(1)项目竣工后由试点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自验。

(2)自验合格后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初验,并报送自验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拆旧区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面积、地类及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建新地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档案管理情况等。

4、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厅验收。省厅验收合格后,增减挂钩项目完成。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重新上报验收。

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

1、调查摸底,建立档案。

(1)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可用于复垦挂钩的建设用地数量、分布、权属、利用状况及复垦潜力,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原则,制定本辖区近期、中期、远期增减挂钩工作安排计划,确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根据调查情况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统计库,为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开展工作提供依据。建立项目区档案,将涉及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数据、文字、图像等资料,全面收集、科学整理、统一归档。

(3)在实施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对规划拟撤并村庄,先行实施,再向纵深推进。

(4)具备开展挂钩试点工作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可先行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协调。

(5)凡搬迁、合并村庄需占用农用地的,对所有项目建新区统一加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示范区”标志牌,标明新建村庄的原址和面积、现址面积、节地数量、置换位置等情况。

2、全程监管,规范运作。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域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不得突破下达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规模,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2)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增减挂钩指标管理台帐,对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

(3)项目区竣工验收合格后,认真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土地权属登记管理。要及时进行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和归档备查。

3、资金管理和使用

增减挂钩资金来源于拟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单位所交纳的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部分土地净收益。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区内拆迁、安置、补偿、复垦和挂钩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1)增减挂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保证工程顺利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抵扣增减挂钩资金。

(2)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可由单位或个人进行投资,以加大增减挂钩资金的投入。

(3)县级国土资源局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台帐,记载挂钩前后的位置、面积、地类、实施情况等内容,对挂钩土地进行专项调查统计,并及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数据库进行变更,纳入当年变更调查。

(4)复垦出的耕地指标用于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后,复垦出的耕地即等同于其它耕地,未经批准不得再用于非农业项目建设。

4、对增减挂钩工作的监管措施

(1)对拆旧地块复垦项目的实施监管和验收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对未按实施规划或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实施的县、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停止其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扣除耕地储备库中相应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并扣减相应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做好增减挂钩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衔接。增减挂钩拆旧地块腾出土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作为周转指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行规模控制。周转指标在满足项目区内农民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留足发展非农业产业用地后,仍有剩余的,可作为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要将周转指标调剂使用所获收益返还农村,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切实维护好农民权益。对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暂停所在县、区增减挂钩试点。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年年底要对项目区进展情况向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书面报告;市级国土资源局年末将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区年度实施方案,不定期对项目区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对连续两次评估达不到要求的,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试点县、区资格,撤销试点项目区。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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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