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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大同市人民 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05/04 6.9k 阅读 125 点赞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

《大同市人民 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8月15日在大同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刘晋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立法计划》,6月25日,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法工委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7月1日,法工委会同办公室,召开了立法协调会。7月4日和9日,分别赴云冈区、云州区开展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7月11日,在大同日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印送“一府一委两院”、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征求意见。7月16日,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征求了立法专家的意见和建议。7月21日,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8月12日,中共大同市委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法工委结合各方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修改,形成修改稿。8月13日,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二审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章节名称的调整。将第四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修改为“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将第七章“调查委员会”修改为“特定问题调查”。


  二、关于主席团成员产生。参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删除原修订草案第十四条中关于主席团人数的限制,同时考虑到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特殊性,将第二款修改为:“除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三、关于列席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参照兄弟省市人大的相关规定,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关于列席人员的规定作为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不是代表的,列席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


  四、关于提名和推荐。为了突出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对原修订草案中提名和推荐分别进行了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荐。”


  此外,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工委根据立法规范和现实情况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共九章七十三条。


  修订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来源:大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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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